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1 日向其訂購HOOP護照等產品,貨款總價新台幣(下同)164,300 元則由被告使用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惟被告嗣後竟向其中一家發卡銀行即台灣銀行聲稱原告未經其授權及簽章,逕行刷卡消費55,200元,致台灣銀行拒絕給付該款項,為此,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辯稱:其參加產品說明會後認為該產品與需求不符,故不願意購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SGTS平台申請書、聲明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單純向發卡銀行辦理拒絕交易手續,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向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此為其所是承(見96年4月24 日筆錄)。兩造間買賣契約既仍有效存在,則原告本於該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55,200元及自96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