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26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2628號
- 原告
- 蔡明志即新動力汽車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峽鎮○○路○段3號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