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321號
- 原告
-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以96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