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救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