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救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