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媄格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 8樓及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72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100元 │ │ ├──────┼────────┼───────────────────┤ │合 計│ 1,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裁定 │ │ │ │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