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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7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755號

原告
施林果即正光實業工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經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自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鍾貴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    │                │   (新台幣)     │                  │
├──┼────────┼─────────┼─────────┤
│ 一 │95年3月10日     │   263,050        │BE0000000         │
├──┼────────┼─────────┼─────────┤
│ 二 │95年3月10日     │   253,050        │BE0000000         │
├──┼────────┼─────────┼─────────┤
│ 三 │95年4月10日     │   192,990        │BE000000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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