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亦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295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亦筌有│95年8月26 │96年2月10 │新台幣6萬5千元 │華南商業銀│00000000│NC0000000 │ │ │限公司│日 │日 │ │行五權分行│9 │ │ ├──┼───┼─────┼─────┼────────┼─────┼────┼─────┤ │ 2 │亦筌有│95年10月26│96年2月10 │新台幣11萬5千元 │華南商業銀│00000000│NC0000000 │ │ │限公司│日 │日 │ │行五權分行│9 │ │ ├──┼───┼─────┼─────┼────────┼─────┼────┼─────┤ │ 3 │亦筌有│95年12月26│96年2月10 │新台幣11萬5千元 │華南商業銀│00000000│NC0000000 │ │ │限公司│日 │日 │ │行五權分行│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