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80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何財銘即祭祀公業何合季之管理人何金三、何財銘、何肅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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