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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19號

原告
甲○○
被告
龐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及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龐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龐偉公司)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994,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1所示。

二、被告則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但以系爭2紙支票係原告之前手即背書人林璟國,向被告借系爭2紙支票並簽發3紙支票擔保,屆期林璟國卻故意不給付票款,竟將系爭2紙支票交付予原告持以行使,然原告卻不持系爭2紙支票向林璟國行使票據法上權利等跡象,均顯示原告可能已顯不相當之對價,甚至無償取得系爭2紙支票,被告爰依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主張票據抗辯,原告自不得享有系爭2紙支票之權利。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其執有被告龐偉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2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被告尚有994,000元票款未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本件系爭之支票2紙,為被告龐偉公司所簽發,被告龐偉公司固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被告龐偉公司復抗辯:系爭支票係被告龐偉公司借予訴外人林璟國使用,並簽發3紙支票擔保,屆期卻故意不願交付票款,反而將系爭2紙支票交付原告持以行使,然原告卻不持系爭2紙支票向林璟國行使票據法上權利等跡象,均顯示原告可能已顯不相當之對價,甚至無償取得系爭2紙支票,原告應屬無對價取得云云,經查:

㈠另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且按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之權利如有瑕疵(附有人的抗辯),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人的抗辯並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並不能取得權利而言(參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427號判例意旨)。

㈡查被告龐偉公司復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足證原告確係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且有何惡意、重大過失之情事;且被告既陳明系爭支票係其交付予訴外人林璟國收執,足見訴外人林璟國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並無何瑕疵可言,則縱使本件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自訴外人林璟國取得系爭支票,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說明意旨,原告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綜上所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1所示之票款及票據提示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且確定訴訟費用額10,9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支票發│提示日│票面金額│付  款  人│帳號│票據號碼│
│    │      │票日  │      │新台幣  │          │    │        │
├──┼───┼───┼───┼────┼─────┼──┼────┤
│ 1  │龐偉國│96年8 │96年8 │508,000 │台中商業銀│0031│STA55013│
│    │際實業│月25日│月27日│元      │行西台中分│245 │72      │
│    │股份有│      │      │        │行        │    │        │
│    │限公司│      │      │        │          │    │        │
├──┼───┼───┼───┼────┼─────┼──┼────┤
│ 2  │      │96年9 │96年9 │486,000 │台中商業銀│0031│STA55013│
│    │ 同上 │月16日│月17日│元      │行西台中分│245 │73      │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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