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295號
- 原告
- 冠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路9之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