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 原告
- 龐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000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2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