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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告
龐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000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2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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