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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原告
全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8,680 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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