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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黃峻隆

  • 當事人
    彪勝實業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酒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原   告 彪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酒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800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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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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