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 原告
- 彪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酒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8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