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家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812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三)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