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0號
- 原告
- 賀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補正準備書狀正本(請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法律基礎及原因事實,並附證據影本)、繕本各一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