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