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中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並無與張俛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亦無收受新台幣50000元之定金,且依兩造
嗣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亦特約僅出售予趙靜宜小姐,
否則該契約即失其效力,因之,原告自不得向其請求支付報酬及
違約金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