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麗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昶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在台北縣蘆洲市○○街69巷7號3樓,此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調解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地址為台北縣五股鄉○○路○段1巷2號,均非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