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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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