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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文進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伊丹莉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渠等前均為被告公司之員工,惟被告積欠原告丁○○自民國96年8月至10月止之薪資新台幣(下同)39860元;積欠原告丙○○自96年7月至9月止之薪資44538元。迭向被告催討上開薪資,均未獲清償。爰主張依兩造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對有分別積欠原告上開薪資之事並不爭執,然略稱:係因被告公司經營困難,致目前無法給付上開薪資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屬實。從而,原告主張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於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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