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54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羅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本院依被告之營業所送達結果,亦以遷移他處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1日書面裁定,命其於7日內,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