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日昇媒體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任職於被告公司,薪資每月為新台幣(下同)23,000元,詎被告公司於96年1、2月份之薪資僅給付原告5,000元,尚積欠原告41,000元迄未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年1、2月份之薪資4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50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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