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88號原 告 乙○○ 被 告 坤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