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尚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4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要營業處所係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67巷2弄14號1樓,此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證,而觀兩造就原告請求系爭薪資事件,亦無特別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則本件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