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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

原告
乙○○
被告
尚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要營業處所係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67巷2弄14號1樓,此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證,而觀兩造就原告請求系爭薪資事件,亦無特別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則本件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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