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2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2556號
- 原告
- 光聯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6 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