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2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2923號
- 原告
-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即偉翔電話材料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福麗里鳳形5之23號,營業所亦在苗栗縣苗栗市○○路598之12號3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且請求給付票款之票據付款地係於苗栗縣苗栗市○○路686號,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2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