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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

原告
丙○○
被告
台灣黛多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提出承鴻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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