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391號原 告 江崇寬即聯宜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附件所示問題分別具狀說明,並逕將書狀及相關證物之影本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附件: 一、原告請具狀說明:原告於96年12月25日民事呈報狀內,主張被告應給付拆貨櫃工資及床組重工改裝工資,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告請具狀說明: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之新臺幣349,335元,僅係原告處理前5只貨櫃運來之床墊之費用,被告就後2只貨櫃之床墊運送應支付原告之費用尚未給付一節,有 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