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391號上 訴 人 江崇寬即聯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