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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紅舫牛排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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