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72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創業家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輔導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對被告創業家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並非對於其法定代理人甲○○個人起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私法人訴訟,應由主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被告之主要營業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131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及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