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583號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請自行到庭開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