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被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