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被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6年度中小字第623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