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歆承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