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立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立棠企業有限公司、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立棠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0 日向其申請信用貸款,並借得共80萬元,該借貸契約均約定按週年利率10% 計算利息,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339,625 元,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立棠企業有限公司、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查詢放款資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借貸暨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