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原 告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複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