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原 告 謝焙然即奧立科技企業社 號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利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起訴狀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其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系爭事件裁判費用。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