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24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下稱易宙公司)及甲○○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095,372元。惟屆期經提示,竟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迭經催討,均不置理。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95,372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易宙公司則以:系爭支票係以伊公司名義簽發交付予訴外人李上民,並非直接交予原告,該等支票是借予李上民使用,不知李上民嗣後將該等支票交付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甲○○則以:發票人是易宙公司,伊個人並未簽發或背書系爭支票等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勝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易宙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易宙公司並不爭執真正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堪信為真正。被告易宙公司雖抗辯系爭支票係簽交予訴外人李上民,借予李上民使用,不知李上民其後將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云云。惟按,「票據書立之原因無論係何事由,均應由票據債務人按照票載銀數給付」;又「票據上所載之債務人,不問是否為實際受益之人,均須擔負履行責任,不得以該款係供給他人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0年上字第1331號及18年上字第301判例可資參照。查系爭支票為被告易宙公司所簽發,既為被告易宙公司所是認,則縱使系爭支票確如被告易宙公司所稱係其簽發借予訴外人李上民使用,然此亦僅屬被告易宙公司與李上民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若被告易宙公司不能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自尚難以此票據外之事由對抗原告,是揆之上開判例意旨,被告易宙公司依法仍應負發票人責任,而負有清償本件票款之責。故被告易宙公司所辯,要無可採。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易宙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既屬可信,被告易宙公司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易宙公司給付票款合計1,095,372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敗訴部分:
(一)原告固主張被告甲○○亦負有清償本件票款責任云云。惟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系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名義為背書,最高法院著有55年臺上字第187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甲○○為共同被告易宙公司之董事,並負責執行該公司業務,有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存卷可查,而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對外既有代表公司之權限,且由系爭支票發票人欄記載之形式而觀,被告甲○○於其代表權內,除以易宙公司名義蓋公司名章外,並緊鄰其旁自行蓋章於系爭支票,縱使未載有代表人字樣,然由票據全體記載之旨趣觀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已足認其有為易宙公司之代表關係存在,申言之,被告甲○○蓋章於系爭支票,係為易宙公司為發票行為,不能認被告甲○○為共同發票人。是原告以系爭支票有被告甲○○之蓋章,即謂被告甲○○亦應負發票人責任,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難謂有據。
(二)綜上,被告甲○○個人既未簽發系爭支票,則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合計1,095,372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事件,就原告勝訴而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90元,由敗訴之被告易宙公司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1項但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利息起算日│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 ├──┼───┼─────┼─────┼─────┼────────┼─────┤ │ 1 │易宙重│94年12月25│95年1月6日│95年1月7日│新台幣146,000元 │AB0000000 │ │ │力鑄鋁│日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2 │同上 │95年1月25 │95年1月25 │95年1月26 │新台幣235,000元 │BN0000000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3 │同上 │95年2月20 │95年2月20 │95年2月21 │新台幣256,850元 │BN0000000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4 │同上 │95年3月10 │95年3月10 │95年3月11 │新台幣120,000元 │AC0000000 │ │ │ │日 │日 │日 │ │ │ ├──┼───┼─────┼─────┼─────┼────────┼─────┤ │ 5 │同上 │95年4月20 │95年4月20 │95年4月21 │新台幣149,859元 │BN0000000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6 │同上 │95年4月30 │95年5月2日│95年5月3日│新台幣187,663元 │BN0000000 │ │ │ │日 │ │ │ │ │ │ │ │ │ │ │ │ │ ├──┴───┴─────┴─────┴─────┴────────┴─────┤ │註:上開支票票面總額合計為新台幣1,095,37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