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
- 上訴人
- 普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