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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

上訴人
普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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