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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

原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告有異議。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證物,並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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