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 原告
-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方位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322,600元,詎於民國96年1月25日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票款金額322,600元,及自9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帳 號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新台幣)│ │ │ │ │ ├─┼────┼───┼─────┼────┼───┼────┼─────┤ │⒈│永友國際│⒈│168,000元 │台北銀行│⒈│3226-0 │SC0000000 │ │ │有限公司│ │ │松江分行│ │ │ │ │ │法定代理│ │ │ │ │ │ │ │ │人劉文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⒉│勁德有限│同上 │154,600元 │合作金庫│同上 │13096 │DW0000000 │ │ │公司 │ │ │銀行北三│ │ │ │ │ │法定代理│ │ │重分行 │ │ │ │ │ │人許德慶│ │ │ │ │ │ │ ├─┴────┴───┴─────┴────┴───┴────┴─────┤ │備註:上揭支票均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上開2紙支票金額合計為322,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