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442號
- 原告
- 棚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洛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