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4068號原 告 甲○○ 被 告 至臻建設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柒佰肆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1,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⑴、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東區旱清305之4號土地之上「東英三賢B棟」所示 之房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98號)及其上土地,總價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原告於96年2月3 日止已依約給付全部價金1,500萬元。上開房屋預定買 賣契約書(下稱契約書)附件四為建材與設備,依契約書第22條規定,屬本約之一部份,契約書附件四門窗部分載明「玄觀門:採用質感最豪華、安全度最高的防爆鋼門,並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並附高級防盜鎖,…」、「室內門:主臥採實木門其他臥室採用高級藝術木門…」;又依被告所給之施工圖例所示1樓應有水 塔及水槽;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兩間浴室淋浴門 高度應為200公分僅為180公分;2樓主臥室衛浴之洗手 台下方應有櫃子;監視系統應包括20吋之監視器;當初購屋前業務員電梯報價為70萬元而實際買得價額約僅約40至50萬元,惟被告因上開未履約或減少費用分別為: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 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20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合計311000元。被告於95年12月16日第一次請原告驗收時,原告已清楚告知被告並未依約及施工圖及業務員報價施工,請求被告補正或減少價金,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11,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且其契約條款應不只書面,應包括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款示者,亦屬之。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另原告所提出之圖樣,均係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絕非原告憑創造,應視為買賣契約之一部。 三、證據:提出一樓水塔示意圖例、20層監視器示意圖、一樓石材滾邊示意圖、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交屋明細表、估價單、照片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稱: 關於鍛造外玄關門部分,被告有施作「鍛造外玄關門」,但原告對位置有誤解;關於主臥實木門部分,被告施作高級藝術實木門,本符合合約約定並有廠商之證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水塔及水槽、兩間浴室淋浴門、2樓主臥衛 浴之洗手台下方櫃子及20吋之監視器部分,兩造合約並無此約定,依合約第24條,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石材滾邊部分,係原告要求被告將1樓地坪全鋪設拋光石英磚部作 滾邊(即黑色改為同色),故原告請求無理由;關於電梯差價部分,兩造合約係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萬元之總價合約,被告並無單獨作電梯報價,被告並非單獨購買電梯,被告售價與成本有何差價與原告無關,以此理由請求返還價金,自不可採。 三、證據:提出交屋明細單、鍜造外玄關門施作完成照門、主臥實木門廠商證明、原告95年9月21日巷變更申請書等件為證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東區旱清305之4號土地之上「東英三賢B棟」所示之房屋(門牌號 碼為台中市○區○○街98號)及其上土地,總價1,500萬元 ,原告於96年2月3日止已依約給付全部價金1,500萬元。 ,惟被告因上開未履約或減少費用分別為: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 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 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 理石滾邊20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依契約被告應返還 。另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之合 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且其契約條款應不只書面,應包括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款示者,亦屬之。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再原告所提出之圖樣,均係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絕非原告憑創造,應視為買賣契約之一部。被告則以:關於鍛造外玄關門部分,被告有施作「鍛造外玄關門」,但原告對位置有誤解;關於主臥實木門部分,被告施作高級藝術實木門,本符合合約約定並有廠商之證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水塔及水槽、兩間浴室淋浴門、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櫃子及20吋之監視器部分 ,兩造合約並無此約定,依合約第24條,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石材滾邊部分,係原告要求被告將1樓地坪全鋪 設拋光石英磚部作滾邊(即黑色改為同色),故原告請求無理由;關於電梯差價部分,兩造合約係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萬元之總價合約,被告並無單獨作電梯報價,被告並非單獨購買電梯,被告售價與成本有何差價與原告無關,以此理由請求返還價金,自不可採等語為辯。 二、查本件被告對於兩造約定應施工不爭執部分: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20000元,茲 分述如下;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被告雖 辯稱:被告有施作,但原告對位置有誤解。惟查一棟建物其門窗本即有多處,原告既主張被告未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被告復稱原告對位置有誤解,被告並提出鍜造門施作完成照片為證,但被告提出之上開照片,並未能證明其鍜造外玄關門,係按裝於兩造所約定之特定門窗,應認原告之請求3800 0元部分應為可採。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 貼皮木門)10000元部分:查此部分被告固提出咸丞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1日出具之被告按高級藝術木門,較 原告主張要求之實木門為貴。但被告既未依約施工按裝,則原告自可請求被告補償其另行裝設或請求被告補償價金,此部分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1片單價金額為2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補償返還10000元,應屬可採。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20000元部分,原告固有於95年9月21日書立變更申請書變更一樓地坪全舖設80×80cm拋光石英磚不做滾邊。但原告對 於此不做滾邊之被告減少之費用之差價20000元請求權並未 明示拋棄,則此部分原告之請求被告給付其價金應屬可採。三、另本件原告主張如事實欄所載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部分,被告已否認與原告有此約定,而被告亦不否認對於此部分配備之裝設,其資料圖樣,均係被告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而取得。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原告 與被告於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其中第24條已明白約定:甲乙雙方之約定一律根據本契約,若有特別約定事項亦應載明於本約定,否則一律無效。第25條並有特約事項一、本案所提供相關海報之室內傢俱配置及現場選配建材僅甲方參考,不在本合約應給付範圍,建材與設備應依合約附件(四)所載為準。本件上開原告主張之配備項目,並未明載於兩造之買賣合約,僅係原告在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依此約定,被告上開主張項目應屬無效。又原告雖另主張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 原告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而認本件原告之上開主張並不受此等不公平條款限制。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所指之合理期間,未必須達30日,惟至少應有3日以上之合理日數,惟查,原 告並未舉證已被告未給予適當之審閱期間,何況本件兩造係於95年6月2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96年2月3日始完成交屋其 間尚經多次交款程序,其期間已逾上開30日之審閱期間,苟原告認合約對原告有不公平之處,尚可據理以爭,原告不為此舉,而於價款完全給付並交屋後,再以張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並主張原告應給付此等未載明於契約之如事實欄③1樓水塔及水槽 20000 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部分之價款,尚屬無據。 四、再查依卷附兩造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係以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萬元為買賣標的之合約,其契約並未對土地或各項建物、建材、配備分別報價,在未有證據足認被告有違約偷工減料、或契約已明定特定品牌,而被告以其他劣質品牌混充,被告有明顯未依約施工外,被告其對於建物建材、配備購買在未有特殊情事變更下,本即因市場變動而有議價之空間,其因漲價以較高之價錢購置或因錯估之不利差價,被告尚應自行吸收,不得要求購屋人補款,則其以較低價格買得或因土地、建屋、建材配備器材價格跌落,其建築成本減低,原告亦不得要求被告重佑建築成本,給付其差價。此為一般買賣之通則。本件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於本件契約有未依約定電梯應使用某特定品牌、品質,而僅以;當初購屋前業務員電梯報價為70萬元而實際買得價額約僅約40 至 50萬元,而主張被告應補償返還其價差20萬元,不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縱使證明屬實,依上述,其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價金部分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 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 滾邊20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合計311000元。其中① 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 20000元部分,合計68000元,及自本件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③1樓水塔及 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 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應予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