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074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074號
- 原告
-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弘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