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19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被告
- 鼎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