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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66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665號

原告
乙○○
被告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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