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22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劉秀珠即喜洋洋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乙○○及被告劉秀珠即喜洋洋企業社提起本訴,惟本院依原告陳報之被告乙○○住地址為送達,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件,原告復未查報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則被告「乙○○」是否為真正之姓名?及其究為何人?本院無從查明確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之身分,而有由原告補正之必要,爰依法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