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