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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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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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