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7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747號

原告
龐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告
詠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持被告簽發之支票2 紙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37,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6 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變更以被告所簽發之本票2 紙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94,000 元,及自減縮聲明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核其均係本於被告所簽發之票據而為主張,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 款之規定,自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並票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付,尚欠票款合計994,000 元。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4,000 元,及自減縮聲明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本票3 紙固係為被告簽發予原告收執,屆期迄今尚未兌現乙情,並不爭執。然系爭3 紙本票係因被告向原告請款,原告要求被告簽發以供擔保,惟原告迄未給付工程款,被告無給付系爭3 紙本票票款之責任等語,資以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支票係文義證券(票據法第5 條參照)及無因證券,證券上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義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各自獨立(即票據行為獨立性)。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本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要旨著有明文。此於匯票、本票(即我票據法規定之票據形態),於我學說及實務均採相同之見解,此即票據無因性(票據法制度之設計,乃以發展票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為目的)(即外在無因性)。依此票據無因性,則生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分離,及票據轉讓之抗辯限制之法律效果。而關於票據授受之法律上目的,或為清償目的、融通目的、贈與目的,及擔保目的,此票據授受之目的決定,原則上係於票據交付契約成立之前或同時,由票據授受當事人以契約約定之。該約定雖多構成基礎行為中之約款,但亦得事後個別為之,此即「關於發生票據債務之債法上約定」(註:與學說上所稱之「票據預約」不盡相同)。固然基於當事人間基礎關係所生之抗辯(屬人的抗辯),依我實務上之通說(以票據法第13條反面推論為據)直接當事人間仍得以之為抗辯,對於票據債權人之請求(並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第7 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及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要旨)。惟姑且不論,於直接當事人間上開所論抗辯之方式為直接抗辯(我實務所採),抑或間接抗辯(即透過不當得利請求免除債務(與物權行為之無因性類似),或權利濫用,或目的限制約定而為主張)。然票據關係既具無因性(即內在無因性,其意係指由票據無法得知其原因關係),則縱然於直接當事人間可為原因關係之抗辯,然已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法律效果。此即依一般舉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參照)債權人欲於訴訟上對債務人行使價金債權者,應就債權發生之要件負主張及舉證責任。然若債務人為清償價金債務而簽發支票於債權人時,因具有內在無因性,其原因從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行為之內容,故主張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果者,無庸證明原因關係之存在。因而,執票人僅須證明票據行為係有效成立即得行使票據權利。反之,票據債務人應證明足以限制票據基礎關係所生之抗辯,且該抗辯主張之可能性,並未因票據之授受而被排除。查原告所提卷附之原證二所示之借據2 紙,為林璟嘓所寫交予原告,而林璟嘓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父,被告公司對外之業務均由林璟嘓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執。觀之上開2 紙借據內容,係載「茲向周淑永(註:原告公司總經理)先生借得支票1紙(票額508,000元,影本如上)(註:即原證二所示之支票),並以還款本票2紙(票額各為248,000元及260,000元,影本如上)(註:即附表編號1、2 所示之本票)」等語、「茲向周淑永先生借得支票1紙(票額486,000元,影本如上)(註:即原證二所示之支票),並以還款本票1紙(票額為486,000 元,影本如上)(註: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等語。足認,上開借據內容,即為被告簽發系爭3 紙本票之「關於發生票據債務之債法上約定」甚明。換言之,被告係以系爭3 紙本票換得原告所簽發之同額支票2 紙(即以票換票)使用,並非被告所稱請款之擔保。是被告持上開理由以為抗辯,伊勿庸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即無可採。

五、次按,承兌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52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 條準用第97項第1項2款所明定。本件被告既應負系爭3 紙本票之發票人責任,業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本票3紙票款合計994,000元,及自減縮聲明狀繕本送達日(即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0元(即減縮聲明後之金額計算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受 款 人│票據號碼│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1 │詠舜工│96年6月20 │248,000元   │96年9月5│未載    │465252  │
│  │程股份│日        │            │日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2 │詠舜工│96年6月20 │260,000元   │96年8月 │未載    │465251  │
│  │程股份│日        │            │25日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3 │詠舜工│96年6月25 │486,000元   │96年9月 │未載    │855450  │
│  │程股份│日        │            │16日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