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9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955號

原告
亞展廣告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未獲支付,被告尚欠新台幣(下同)33萬元票款,經催告給付置之不理,爰依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最後提示日(即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未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所明定。從而,原告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提示日  │票  面  金  額│票     號 │付    款   人   │
│    │        │        │(單位:新臺幣)│          │                │
├──┼────┼────┼───────┼─────┼────────┤
│一  │96.09.25│96.09.26│     200,000元│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行北屯│
│    │        │        │              │          │分行            │
├──┼────┼────┼───────┼─────┼────────┤
│二  │96.09.30│96.11.02│     130,000元│PNA0000000│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